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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情况是这样的:1.我于2017年入职一家合肥公司的武汉分公司,在武汉工作,目前仍在职,合同是和合肥公司签订的2.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公司是委托给合肥一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代缴,社保和公积金显示挂靠的都是这家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3.工资正常是15号发放,至今已拖欠4,5,6,7,四个月工资(以及即将过去的8月份),6,7,8月份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社保状态暂停缴费,公积金状态封存4.工作关系证明只有和合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也是合肥公司出具当前状态下我想离职,有几个问题请教:1.我是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交离职申请,拿到离职证明(该证明会盖上武汉分公司公章),还是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通知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武汉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了),这两种哪个在仲裁时更有力度和申请拖欠工资补偿金2.我想在武汉申请仲裁,只有合肥公司的劳动合同,盖有合肥公司电子公章的工资条,银行记录,(如果主动申请离职的话会拿到武汉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些证据是否足够3.以哪种方式处理才能更好的去申请劳动仲裁呢,谢谢

其他 2018-08-30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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