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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因为犯了事情,和村里的村民打架,情况还不算是特别严重的,被判了缓刑,想问一下律师缓刑属于有期徒刑吗?依据是什么?我亲戚判缓刑的考验期限是多久,我亲戚平常都是很和气的,会和村民打架这种事情完全是出乎意料。

刑事辩护 2018-09-11 17: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是国家刑法中规定的刑种,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法的一种制度,是一种附加刑,它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适用具体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的规定,在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希望对你有帮助。
  •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 如果是一般性的打架斗殴案件,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不应超过30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的原因如下。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 您好,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缓刑也就是有刑徒刑,只是执行的形式不同,他是对那些罪行较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实行缓刑,缓刑就是判决以后,不收监,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刑期满足,就视执行完毕。比如某人,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那就是从刑期生效之日起,在当地执行刑期,至四年日期到了,此人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就算他的刑期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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