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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打算和我的老公离婚了,可是她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谁知道很多年都没有再回来,我现在就打算去法院请求宣告死亡,然后再和他离婚,请问一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呢?宣告死亡之后,我是不是就可以把他的房子给卖出去了呢

其他 2018-11-13 21: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宣告死亡的适用 宣告死亡的适用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常理理解如多少年联系不上、生死不明的可以适用。比如MH370机上人员,比如出海坠海未捞到尸首,比如出国多年失去联系生死不明等等。 二、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主要规定于《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其中前两种主要是需要提供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起点的证据,一般可以提供报警记录或者其他证人证言佐证;第三种中提到的“有关机关”在实践中可以是事故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等机构。 三、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 申请宣告他人死亡的主体是该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具体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也就是说,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四、申请宣告死亡的程序 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较多,不做一一罗列,将要点提示给大家: 1、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2、实行一审终审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必须要发布公告,一般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等等。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如果事前有约定的话,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照法院判决3、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先看一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姓名。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您公公婆婆的姓名,那就谈不上霸占,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产归属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姓名,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就属于谁。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您老公和您的姓名。那么,该套房屋就是你们的夫妻共有财产,您和您老公各占有50%的所有权。您的那50%的所有权属于您,这是毫无疑问的;您老公的那50%所有权属于您老公的遗产,应该由您老公的配偶(也就是您)、父母(也就是您的公公婆婆)、子女平分。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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