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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爱人和女儿(8岁)在03年一次车祸中遇难身亡。当时驾车人就是我,车祸没有第三者,是因为下雨高速上有积水,我的车压上积水失控后撞到隔离带,她们是在车辆发生旋转时被甩出车身遇难的,是我开的太快了,我有罪。 我的岳父母大人把我作为肇事者起诉到法庭。要求给予他们死亡和养老金赔偿,以及财产分割共计十二万。而我当时真的已没有钱可赔,便提出将我们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六十平米当时价值六万元),再加上四万现金作为赔付,但他们不同意,于是我的母亲和姐姐一同凑了十万元,在法官的调解下赔给了他们并写了协议。这之前我一直在看守所羁押。如果协议不成我将有可能被判刑。但协议现在已找不到了。 两年后我又娶了妻和母亲同住,因为离我工作的地方比较远,房子我一直没有住没有卖也没有出租。我想这样可以经常去看看我们曾经共同生活过的地方(她很美我非常爱她和我的女儿,而我却害死了她们,负罪感是永远的)。 直到今年09年,单位有回迁政策我才发现房产证是我爱人的名字而无法过户。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过去的岳父母还要求继承,我该给他们多少?我们单位回收旧房按800元每平米,每年2/100折旧。我们的房子是1995年单位成本房,当时交了两万元。回迁后的新房价格是1890/平米。房屋价值是以哪个标准为依据? 如方便,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其他 2009-05-07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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