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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1999年结婚,2003年下岗,下岗后在门口打工,后来要照顾家,从2008年就待在家。我是2014年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归我,当时儿子14岁,前夫给抚养费至18岁止。当时约定两套住房,一套有房产证的住房归前夫,我的一套是前夫单位的集资房,2007年拿到手的,但因为单位的原因,办不了房产证。有房产证的房本是我的名字,当时因为前夫赌博,屡教不改,害怕到最后我和儿子连遮头的地方都没有,所以我提出离婚,前夫说把那套有房产证的房子给他,并且更名,他就同意离,我答应了。但考虑到我住的房子没房产证,离婚后,他让我立即更名,我没答应,我说等我把房子卖掉后再改,因为单位的集资房是他单位的,登记的是前夫的名字。卖的时候也要他出面。虽然我们这栋楼有两户卖了,但现在这种什么证都没有的,根本没人买。因为我没配合他更名,离婚后有一年半不给儿子的抚养费,当时约定的是一月一付,屡次索要都不给。2017年我的这栋楼说是规划区,可以申请拆迁,这栋楼的20家聚在一起开会,同意拆的签字表态,前夫竟然也去参加,在同意拆迁的表上签字,当场我和他争吵,我说他无权签字,他竟然说他也有份。最后拆迁因为一户不同意,没拆成。就在前不久,前夫把我告了,说我不配合他更名,我要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离婚 2018-10-15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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