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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里面上班,但是因为我感觉在这里也总是做一些跟专业无关的活动,总是打杂,所以现在我就打算要跟原来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想了解一下原单位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我能否要求,开一份离职证明呢?

其他 2020-02-12 19:5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法定的。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由劳动者提出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 你好,你是可以申请离职证明的,如果原来的公司不给的话。如果符合条件,人社局不予办理的,可以起诉,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等。你可以找原单位要解除合同证明。这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 员工辞职,那么单位肯定需要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离职原因应该是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就是失业证明。但是不得以此申请失业保险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1、如果原用人单位不愿出具离职证明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可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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