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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全款买房。写的儿子名字,写之前有协议不是赠予只挂名。现想写父母名字。怎么办?

离婚 2018-10-24 06:4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主张房屋实际所有人即可
  • 可以起诉主张房屋实际所有人即可
  • 可以直接过户。
  •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别说是只交了首付,就是交了全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只签订购买合同并写有夫妻名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属于物权待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出资人变更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人,无法变更的,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确认(有一人算一人、有多人算多人);
  • 一、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的,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也不管房屋登记在谁名下,都应由子女双方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对房产按份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出资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双方对该房共同共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结婚后,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出资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双方按出资份额对该房按份共有。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可以起诉主张房屋实际所有人即可
  • 您好,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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