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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公司去年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26号到期,之后4月末公司统一让员工们重新再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但当时本人对于公司定的单价稍有异议而没签,之后公司也一直没再找我签,我也就那样做下去,现在和公司也为工价问题闹得不愉快想走人,这种情况可以向公司索要两倍工资吗,还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吗?关于证据方面也没多少,就一张上班和吃饭通用的电子卡,发放工资也没有工资单,就一张手写的工资条,也还都保留着,这种情况胜算如何?还有怎么个申诉步骤呢,万一没什么胜算也就不想麻烦了,望专业人士们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如果说超过一年未签合同就是默认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是吗?因为有个问题是去年签的那份公司并未盖章,所以公司可以说从去年初至今一直没签过,无固定期限并非本人想要的呀。。。

仲裁 2011-09-18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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