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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年8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甲方是租赁公司,在15年8月18日乙方支付11000元给甲方,乙方仅有农行流水记载和POS机签购单。在15年9月17日,乙方支付租金3850元给甲方。在农行交易明细清单上可以看到租赁服务3850元,但是2次都没有甲方公司名字,农行交易流水上有2个不同的银行帐号。甲方在开庭时不承认乙方已经支付租金14850元。1,求问乙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开户时的农业银行进行赔偿损失吗?2,在开庭当天,打110公安局叫去处理这个纠纷,合法吗?3,以刑事案件起诉,应该如何操作?首先在公安报警还是直接在法院立案吗?开庭时,乙方打伤甲方法律专员,求问:乙方会受到什么惩罚?

银行 2018-11-19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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