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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先生。我在一家工厂做设备维修工作,今年11月6日领导通知我让我明日加班,本人告诉他我不加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将尽力而为。七日到下班时间后我走了没有加班。九日领导停止了我的工作,将我交人力资源部。经两次协商,厂方让我复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正常上班,工资仅领取基本工资,没有绩效工资和考核工资。这一条我不答应,然后人力资源部就让我回家休息并等候通知(全部是口头通知)。请问律师先生:厂方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另外: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十二条是否有相矛盾的地方?谢谢

其他 2018-12-04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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