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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离婚后带着一个女儿又与另一个男士领证结婚,该先生也有一个男孩,结婚前商定男孩与他的祖父母共同生活,户籍也不在新家庭中。目前,二个孩子都已成年。请问:女孩与该先生是否形成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如果继子女关系成立,继父过世后女孩可以继承他名下的遗产吗,继父的亲生儿子是否也享有继承权?

其他 2018-12-04 21:10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可以请律师代理诉讼处理,争取利益最大化的。
  • ,形成继子女关系,可以继承;有遗嘱根据遗嘱,没有遗嘱亲生儿子有继承权
  • 形成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继子女有权继承,亲生子女当然有权继承。
  • 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
  • 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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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
  • 你好,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他的儿子也有继承权。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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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他的儿子也有继承权。
  • 共同生活的女儿,形成继子女关系,女儿有权继承。如果这当父亲的有遗嘱指定他人继承遗自己亲生儿子就无权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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