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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单位有一员工是2017年12月13日入职,当时没有签订用工合同,工资是3500元/月,工作岗位是在行政部门负责人事工作。到2018年3月19日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日期从2018年3月19日到2018年12月31日,但在2018年5月11日该员工因家里无人带孩子要请几天假,公司老板未准假,便和老板争执,老板说了句“那你就回家带孩子去,就这样该员工在2018年5月12日便不来上班了,这中途该员工电话给老板道过歉,但老板未接受。现在该员工在劳动仲裁委告了我们公司,要求赔偿27000元费用,这合理吗?谢谢。

仲裁 2018-11-26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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