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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2001年转让农场宅基地房屋、院落给本场职工A,没有签订转让协议,口头商量房屋价款7万元,并收到售房款打收条,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7年后,A将房屋又以19.5万元转让给非本场职工B,并起草房屋转让协议,协议主体有三人,即:我妹妹、A、B,协议上写明我妹妹将房屋转让给A,A又把房屋转让给B,遇到房屋拆迁B可以我妹妹的名义领取拆迁费,我妹妹及A必须配合B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如果违约我妹妹必需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房屋要收回,我妹妹必需赔偿B的损失。若我妹妹不能赔偿,我妹妹的一切直系亲属及继承人来承担。协议上写明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但事先我妹妹对协议内容一概不知,更不知道还有第三方转让人,A带上农场司法人员利用欺骗手段让我妹妹在协议指定的地方签名,我妹妹就认为是普通的售房协议,在没有看协议的情况下签了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场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转让给非本场职工的,转让协议是无效协议。急求法律援助!我们该怎么办,是否还有权收回房屋?或要求重新签房屋转让协议

调解 2009-05-17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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