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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CTO职位至今。第1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限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2018年5月28日续签合同为3年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止,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0元,发薪日为次月15日。从2018年7月15日发放2018年6月工资开始,被申请人只发放20000元工资给申请人,且在2018年11月15日开始全额未发放2018年10月工资,被申请人还在没有任何沟通及书面手续的情况下,在2018年11月21日对申请人在公司的社保进行减员,且在2018年11月29日删除申请人在公司的OA系统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在事实上违法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现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上述仲裁申请。

仲裁 2018-12-04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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