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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已在新房交付时,缴纳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和预收的能耗费,第一年结束后,物业未结算能耗费,根据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中的约定:“乙方交费时间:乙方同意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维护费,从起始交费日期,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年预交,在每个服务年度届满前10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年结算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楼道灯、水景等)运行能耗费用,在首年乙方入住时,甲方暂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向乙方预收壹年,一年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多还少补。”,业主是否可以认为物业违反合同,并有权拒交第二年的物业费和能耗费?

其他 2018-12-03 2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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