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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是1994年开始卖,主要针对港澳人士不卖大陆同胞。在买楼时都会和发展商签订一份管理公共契约,其规定以酬薪制来收取管理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无法成立业委会。这份契约二手买家也都是签这份契约。一直签到2018年9月。2010年12月底发展商又重新和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合同,规定是包干制。我们业主如何可以要求物业履行管理公共契约吗?物业现在拿前期物业合同告业主不交管理费。业主如何抗辩

物业管理合同 2018-12-26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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