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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在张家港的交通事故赔偿咨询1、受害者为一对夫妻,2018年12月份,男子开着电动三轮车载着妇女,直行时被右拐小轿车撞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方全责,是否夫妻二人的所有赔偿均由对方承担?2、关于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是按照近3年平均收入进行计算,那是按照事发前3年2015-2017年,还是按照协商理赔前3年2016-2018年进行计算?3、关于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还是按照市谷底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是按照城镇还是农村的标准是根据户籍的性质确定的么?4、关于伙食费,按照当地国家计划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是20元/天么?营养费是怎么赔付?亲属探病的交通费会赔付么?5、关于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诉法院上一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镇和农村是根据户籍性质确认的么?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怎么确定赔付金额?7、财产损失,像衣服、鞋子类的损坏,也需要提供发票么?

其他 2019-01-15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发生在张家港的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应承担。  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比例问题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许多项目(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解释之前,所有的这些项目是平等的,均应在限额中予以赔偿。如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乘以交强险限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应赔偿具体金额,其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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