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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咨询,我父亲去世了,父母离婚了,就我一个儿子,房产证怎么过户我的名子.,而且我老爸的父母20多年前就去世了,我父母有一份离婚协议书,两人有签名有手指毛.还有一份关于房产归属于我父亲和我共同拥有的字据,意思就是房屋是我妈出资购买的,但是已经立字句说明放弃所有,,那问题来了,我现在怎么过户呢??去公证处吗??

离婚 2019-01-07 19: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该条是以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确定了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即首先假设赠与成立,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所以,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认定赠与的成立与否。如果赠与合同没有成立,那么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问题便无从谈起。对于房屋赠与问题,一般来说房屋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样赠与行为才算成立。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问题  一般来说,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若是父母想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作为其共同财产,则需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是赠与双方的。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赠的个人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业务范围如下: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 身份证户口本2张2寸照片协议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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