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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清算资产的时候,资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赔偿金和工资。员工可以让股东按比例进行强制执行支付吗?

其他 2019-04-03 20: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有可能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关于强制执行工资的解答,例如: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你好一般来说不能,你们可以派代表进行协商,或是请律师帮忙,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
  • 您好,一般不能。
  • 不能要求股东连带赔偿
  • 您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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