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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今年47周岁,2018年6月下旬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做库管,当时跟我说工资3300一个月,交五险一金!说每月工资发放日是次月的10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合同上的工资标准写的是2千多圆,行政解释说是为了避税!后来每个月发工资有一部分是打到卡里,还有几百元是现金!同时,这个公司的加班工资,都是延后四个月才发,行政说这是公司惯例!从2018年十月起,每个月工资都是20号以后才发!2019年1月10日,公司无理由辞退了很多人,包括我!行政说可以补偿我半个月的工资,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才同意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但是,当时,并没有给我,说到了发工资的日子一起发!一月份应该拿12月份工资,我是10号被辞退的,当天通知我,就叫我回家了,没有任何理由,一直到24号今天,才收到了12月份工资,但加班工资是按照2千多的标准计算发的!同时,行政人员告诉我,我的补偿金会在2月份给我,也是按照合同上写的2千元给我,请问,这样做违法嘛?当时我去应聘,跟我谈的是3300,是他们说为了避税才在合同上写了2千元!我就想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3300元补偿,还有,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谢谢!

其他 2019-01-25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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