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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一家公司上班,合同是18年2月5日至19年2月4日止,但是于19年12月17日以公司转型为由(实则并没有)开除员工,合同并没有到期,在1月15日(期间公司无限制让员工休假并无工资)被通知去办理离职手续(要求先办理,无奈12月工资和一年提成在那里)不然不给钱,并于1月27日付完工资和提成,但是补偿金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了一个月的,索要协商无果(要求三个月的),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01-29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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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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