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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聘用的经理(没有签聘用合同,帮我管理了7个月),在职期间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并以公司资金周转的名义向三个通过朋友介绍的人借款,分别金额为20万,5万,5万。我作为公司法人,当时毫不知情,更没有看到这三笔现金。借条上没有法人签名,也没有盖公章。到现在这三个出借人分别到公司要我及公司归还,我现在也肯定不会还,我该怎么办?(到现在我才知道这三笔借款在以前聘用的经理手里,从来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公司已经为这三笔借款支付了五个月的利息共计45000元。)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金融 2011-09-28 1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上没有公章也没有法人签名,你公司无需为借款负责。这是个人责任。同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 如果经理借款时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话,公司有还款的责任。还有公司在支付利息,这点对公司是很不利的
  • 首先,你没有必要还这个债务,其次,你可以选择报警:原经理职务侵占。或者直接起诉原经理。建议:报警抓住那个经理。
  • 你可以要要求债权人举报他诈骗,或起诉他,你公司不能起诉他,除非本人承认借款确实为公司所用,但款在他身上,需要帮忙和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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