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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拿到的动迁安置房,现在房屋调配单同住人还有我父母和我,共四人。承租人为外婆,原户主外婆2011年将户主转给了当年空挂户口进来的小舅,小舅1993年它处享受过动迁福利分房,并买成了产权。去年开始此处公房,外婆不住了,去大舅家住了,这里钥匙给了小舅,小舅来住是不合法的吧,我们可以维权吗

其他 2019-07-29 0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福利房怎样办理过户
    1、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去当地区县房地产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跟正常的房屋买卖程序一样。
    2、产权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单位房产权确定以后,单位房就可以进行房产买卖,或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等待一段时间在进行买卖。单位房可以买卖与否,单位的意见也是一部分决定因素,而且单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 1、拆迁安置房一般是指因为政府征收行为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2、在现实中,安置房的种类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种房屋一般是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的。那么对于此种房屋,自然银行在5年内也不接受抵押。(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非因公共利益,其实是涉嫌违法征收的)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类房屋如果证件齐全,则如同市场上的商品房一样,正常交易流通,可以随时抵押。(3)因各种因素(如征收方手续不全等),专门配建的回迁房,往往办理不下房产证,这种房屋,银行是不接受抵押的。
  • 你们可以主张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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