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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要宣布解散,其中有一个三期员工,公司要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我们公司当时和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薪资组成是:3400税前(2300基本工资+1100绩效)+15/小时加班费,现在给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对方要求赔偿基数按照12月平均工资赔付(含15元/小时加班费)即应发工资的平均基数赔付。这样合理吗?还有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无需支付别的了吧?

其他 2019-02-26 02: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依法,与男职工一样补偿即可;经济补偿金基数为不含加班费的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追问】是按照3400为基数吗?
  •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对的,按照3400。
  • 赔偿是根据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 一般不包括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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