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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个问题,我奶奶大概十年前去世,留下一套房子。房子是我奶奶的自己的名字,一直是我家三口住这套房子,也是我父亲一直赡养我奶奶,当时买房子时的钱也是我父亲拿的。大概7年前我父亲也去世了,我是儿子,应该有继承我父亲房子的权利。现在为了我的孩子上学,想把这个房子改成我的名字。当年我奶奶也说过口头遗嘱,这个房子给我父亲,只不过当时法律意识浅薄,我奶奶走的也突然,就没有书面遗嘱。我奶奶一共六个孩子,三个姑姑,还有两个大爷。三个姑姑承认奶奶的口头遗嘱,同意把房子给我,但两个大爷不同意。二大爷从我爷爷那里拿到过一处房子,但还是想要分一份钱,之前也与我奶奶断绝母子关系长达10几年。大爷在我奶奶之后去世,奶奶活着的时候也多年不来往,现在也站出来要房子。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官司怎么打,房子是否有可能在姑姑或者一些其他人知道我奶奶口头遗嘱的情况下,归我所有?我有多高的机会拿到房子?若是分房子,我想买房子,是否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样抚养我奶奶多年,分配是否会多一些?

其他 2020-10-26 06: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口头遗嘱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你表述的这种情况是不足以证明该遗嘱效力的。建议你尽量收集该房子是你父亲实际付款的证据并提供。如你表述确实是你父亲一直在赡养老人那么你有权比其他继承人多分。另外你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房产遗嘱继承费用是多少?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分为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公证的时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后,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
  • 长辈去世了,但并没有留下遗嘱,其留下的遗产哪些可以分?又应该怎样分呢?下面由为您介绍。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继承顺序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以继承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   相关法条: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对方没尽到赡养义务可以主张不给。
  • 您好,根据您说明的情况只能法定继承该房屋,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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