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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工作10个月,其中3个月为试用期,2018年9月份转正,2019年4月16日发送的辞职报告,4月17日就没有去上班,当时签的是3年的合同,而且每天上班时间都在12个小时左右,还有13个小时,14个小时,15个小时的情况,非自主加班,没有加班工资,今日说走就走了,这种情况,按劳动法怎么处理。

其他 2019-05-17 08: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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