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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曾1962年结婚,1979年离婚。二人生育一子陈小,陈小婚后生育一女陈小小,陈小于2001年死亡。陈离婚后与金1984年结婚,金有一女金小一直与其生活,金1996年死亡。陈2006年死亡,同年陈小小以遗产继承纠纷案起诉金小,经法院调解由金小支付2万元给陈小小。2009年3月金小了解到财政对事业单位死亡人员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其继父陈的1万余元已由有关部门付到陈所在单位,于是到陈所在单位要求领取,但单位拒绝支付,认为应由陈小小和金小双方到场后可领取,但金小认为这不是遗产,只能由其一人领取。单位的做法对吗?请名位老师赐教,谢谢!!

其他 2009-05-19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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