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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9月份入职,合同是11年9月12号到期,在这家公司工作了5年。11年1月18号哺乳期到期。公司现宣布裁员赔偿标准:1.因为我合同已经到期,但又在哺乳期,按N+1+1的给予赔付,也就是陪7个月.但离职原因必须写“个人原因”,失业金及医保这块社保就不给了。(2.要是不同意的话就延续到哺乳期到期,到时只能按08年新劳动法执行,只给赔付4个月的赔付金,这期间按当地最低的工资发可能工资还会底应为没有岗位,是否合理?

其他 2011-10-11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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