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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签了一份市场租凭合同,因免租金所以要交合同保证金,合同是二年的从07年1月19日到09年1月18日,保证金三万,合同约定到期后退还押金。09年1月18日到期之日正常退铺,市场管理部门按正常手续验收了店铺并验收合格。但并没有当场退还押金,而是在5月初通知5月15日可以去市场办理退押金,结果发生了戏剧性的故事,办公人员说我08年一年店铺电表显示度数为零,属不正常经营,不能马上办理退钱手续,要等其他人都退完之后正经领导研究后决定能不能退。因为在经营期间因整个市场生意清淡,所以基本上是每天只按照市场的要求开门了,但没有使用店的电,即没有开灯,而在退铺以及08年每月交管理费时都没有因这个问题提出疑意,现在要拿钱了突然以这种理由唐塞,而现离合同终止时间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如果他们再这样耗下去,今后我再要起诉的话会不会过了诉讼时间呢?像我这样的情况(即只开了门而没开灯营业)属不属不正常营业,请各位分律事能给出答复,谢谢!

其他 2017-04-30 15: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的做法欠妥,电表如果不是因为你的原因发生故障,不能把责任强加在你身上,况且这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你可以向他们要求退款,在合同到期后就应当退款.诉讼时效是2年,自你们发生争议之日起.
  • 先试试和合同当事人协商看看,出租方是否愿意退还保证金。如愿意,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即可解除合同。如对方还不愿意退还保证金,且同中又未规定保证金是否退还的,这一方可以起诉要求退还。但有一定风险,因为毕竟合同是您要求提前解除的,这可能会给出租方造成一定损失,该等损失将可能会在保证金中扣除。
  •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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