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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路养护人员,在县交通局辖下的公路站养护公路十几年,现在已经七十几岁了。在养路期间,公路站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通,只有一份简单的协议,今年5月,公路站突然发出通知说公路站要收回养护公路的工作,让一直在养护公路的工人全部停止工作,从5.1号开始不用再从事养护工作,然后就没有下文了。问题1:公路站没有与养护工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2:公路站与养护工人之间的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依据?3:养护工人为公路站连续工作超过10年,按劳动法是否要签订终身劳动合同,即使不签订终身劳动合同,也应该要有补偿,并且养护工人早过了退休年龄。4:公路站与养护工人的这种关系是否已经是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那公路站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也违法?

其他 2019-06-12 13: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依照合约处理,属于劳务关系的
    【追问】但公路站说不存在劳务关系,公路站和养护工人签订的是承包制合同,如果是承包制合同可视作是劳动合同吗?凭此可以确认双方的劳务关系吗?谢谢!
  • 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开除人员必须给劳动者补助,只有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时开除不给于补助。只要提供上岗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在公司上班的资料,尽管维权,到当地劳动局诉讼这个事情。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已经70岁了,单位有权通知不要上班
    【追问】问题是养护工人开始为公路站工作时没70岁,即使现在已经70了说可以不上班了,那是说不要就不要了,劳动者的权利在那里呢?
    【回答】自己不懂得维权,是自己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60岁就要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社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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