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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专利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协议后,甲方不得再向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上述专利技术,既此技术只可甲乙双方分别使用和共同使用;乙方也不得将技术转让第三方。签署协议时此专利为实用型专利,后甲方在为征得乙方同意情况下将此专利改为发明专利(实际技术内容并没有改变),并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我方与甲方签专利只有双方签字,并没有进行公证,请问现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我方(乙方)可否告甲方违约?

其他 2011-10-18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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