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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住房,是用公积金贷款买的。住房被法院查封了,公积金合同也自动终止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9-08-08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咨询法院执行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1)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购买的房屋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必须一致。  (2)借款人家庭(一对夫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贷款前6个月为连续缴存。  (4)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5)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在为职工个人补缴齐所欠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与贷款额等额相等的保证金后,职工也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此项业务限在建行办理,同时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议同意。  (6)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20%。
  • 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
    (1)前去公积金办理时,必须携带所有证件的原件;
    (2)夫妻双方都到场;
    (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的号码,姓名必须一致;
    (4)所有资料必须用A4规格复印。
  •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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