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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日合资企业的一名员工,于1994年在该公司工作,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于今年2月22日要求我停止工作待岗(只发基本工资),于今年8月18日下文将我解雇。理由是,该公司认为我在职期间要求客户的运输费用要高报。后经与客户确认后,客户并没有承认我让客户要求报高价的事实。现在公司给我一倍的补偿是否合理?

其他 2011-10-20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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