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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五保户。2006年2月份,我将自己的四万元存款取出交由弟弟转存。因弟弟身患重病,动用了此笔款项,后弟弟病故,其妻认可此笔款项为欠我的债务。2008年12月2日,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与弟媳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弟媳一次性支付二万八千元给我;二、我的三病两痛、生养死葬由弟媳负责。《人民调解协议》签订之后,弟媳并没有对我尽到抚养义务,我已经年事已高,无儿无女,生活起居无人照应,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11-10-21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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