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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05年9月入职北京一家。由于公司的架构性调整,在09年8月12号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告知我8月25号为最后工作日,并没有正式的文件。这与劳动法规定“公司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有悖,试问公司操作的合法性,其次,我能获得多少个月的赔偿?谢谢。

其他 2019-08-13 20:3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支付。
  • 工作满一年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这个可以按照工龄来赔偿
  • 公司这种口头形式不合法,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来定
  • 如果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如果经济补偿,则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建议你要收集保留公司解除你的书面材料,否则可能会拿不到赔偿。必要时,可以让律师早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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