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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甲方提供甲方名下…面积为3118.52平方米的(房使)用权作为“精品酒店”的项目经营场地。……乙方提供“精品酒店”项目经营场地内、外装修所需的一应资金……及合作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乙方承诺,前述投资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整)。第二条约定:项目合作期限10年,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各方对合作项目的权益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双方共同派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并按各自的权益比例分配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各方对合作项目的权益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双方共同派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并按各自的权益比例分配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之后双方又签订了《管理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亏损及合作项目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因经营发生经济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独家承担。…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的笫一年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款(就是实际意义上的“保底收益金”)160万元,请教一下这个约定有效吗?

其他 2019-08-31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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