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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销售人员,由于公司原因我和人因素,要离职,但是公司不同意。我们公司是和房地产做配套设施的,是先供货在办理收款手续,时间和回款都需要几个月。但是公司说需要离职,需要把之前的手续等办理完毕后再离职。(这样合法吗)还有一点就是,我看了一下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条是(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额确定后,乙方同意甲方从工资中扣除,乙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如果赔偿款尚未结清,视为乙方未完成工作移交)。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9-09-03 0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你和公司之间有协商过吗?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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