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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五年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签订的合同是每周实行40小时工作制,因诸多原因迫使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判单位支付我两年的加班费、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夜班津贴差额等共计三万多元。我与单位同时上诉到一审法院,庭审前,我又提供了有五年来多名单位员工笔迹的考勤薄、住宿登记薄复印件等,而一审法官整个庭审每次都以加班费是大头,别的都是小数目为由,帮单位与我们讨价还价,胁迫我们把每项依法应得的报酬减少,不让我们辩驳。庭中要了我五年来国定假日加班的天数,说超时加班的他们会算。当时我相信了法官会把五年的加班费都判给我。因为单位发给我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上已有加班费可以证明我加班。没想到宣判那天,审判员缺席,单位缺席,临时宣判员草草宣判,结束居然不知当事人是男是女,更没介绍自己。而宣判笔录是他们早就写好的,审判员和单位代理人的名字都写着。判决结果是把仲裁判给我的三万多压缩到八千多,超时加班费一分也没算。上诉二审法院,也没让多辩,只是让等待判决。原以为我证据充足,二审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最后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却是维持一审判决。

其他 2011-10-26 0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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