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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上班,初期的工资方案是,基础工资(也就是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计件工资。后来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重新修改了计件工资的单价,现在我们工资条上显示基础工资为0,我们就此咨询公司,为什么把基础工资取消了,公司的回答是:因为重新调整了计件工资的单价,基础工资就是最低保障工资,如果计件工资超出了最低保障工资,那基础工资就为0,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合法?还有我们的加班费,现在是按8块钱每小时计算的,他这个是按照当地最低的生活保障工资1410块钱计算出来的,所以我们现在的加班工资是8块钱每小时,这些都合法合理吗?我们平均每个月上班240个小时以上,计件工资加上其他各种奖金,补贴和8块钱每小时的加班费,每月的工资总额在6000块钱左右。现在公司的基础工资为0,还有加班费按照最低保障工资计算8元每小时是否合法、合理?

其他 2019-09-17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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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发工资时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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