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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我在密云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2008年6月16日收到开发商发来《项目工程暂停施工告知书》,其称“北京市和区县分别下发了《奥运会举办前夕及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项目地处密云县,根据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质量、安全、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密建施字【2008】171号文件)的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0日全部停止施工。”,并写明2009年5月31日前让业主入住。2009年5月24日收到开发商以挂号信形式发来的入住通知书,上面写明最终交房时间以5月22日为准,未加盖公章。 请问政府是否有关于奥运期间停工的此类要求或政策,若没有开发商的以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不是,是否为违约行为。作为业主我有哪些权利。如果诉讼我应该注意些什么,例如时效性、取证等。

其他 2009-05-27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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