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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4年买的镇里楼房一二层,当时签的买卖合同,卖楼方的土地使用证是三个楼门的土地使用证在一起的,当时卖楼方承诺把土地使用证负责给我们分开,并且我压了15万块钱,承诺他把土地使用分开之时我把压的15万尾款给她付清,现在2019年了,卖楼方才开始让我们去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签字,他们的土地使用证三个楼门的在一起是集体土地,他们给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于是把土地使用证分开给我们了吗

房产纠纷 2019-09-19 19: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赵强现在一般是可以属于分开了
  •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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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楼方的土地使用证是三个楼门的土地使用证在一起的,他们的土地使用证三个楼门的在一起是集体土地,等于是把土地使用证分开给我们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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