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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4月15日进入单位工作,2008年2月15日被辞退,跟单位没签定劳动合同,按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向单位索赔2004年4月15到2008年2月15的双倍工资,这个索赔是否成立,请律师这点

仲裁 2008-04-05 14: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97条的规定,不签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因此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向单位主张以下权利:1、04年4月至07年12月31日的补偿;2、08年1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3、2004年4月15日至2008年2月15日单位应交而未交的确社会保险。
  • 新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 使用的,从 2008年 2月1日开始2倍工资赔偿,你 只能 拿到很少的双倍工资和 ,年满1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自己可以算算能拿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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