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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4年12月因企业不景气属于放假状态,部分职工每月领取生活费,有个别职工2015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也未解除,2017年9月个人申请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在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合同,2019年10月个人申请解除合同并需要企业承担补偿金。企业应不应该支付?

其他 2019-10-17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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