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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县黄团岭村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水口山矿务局二厂购加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周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问:本案中何某与张某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本案中秦某周某等三人又如何定性其行为?环境犯罪和投毒罪在这里怎么界定?这里还究竟迁连到哪些行为?怎么判决或是处理?

刑事辩护 2017-09-27 03:4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以投毒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 关于投毒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定,没有造成后果的,情节不严重,一般会从轻处理,但能判多久这个就不知道了。
  • 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是投毒罪的危害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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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几个人都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不是投毒罪。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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