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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A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经营项目为销售汽车养护用品。股东有甲、乙、丙、丁、戊五人,甲出资6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乙、丙各出资30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丁、戊各出资15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经推选,由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A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需召开一次例行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参加,特殊情况下,每一位股东均有权决定召开全体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由占公司股本总额1/2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2016年3月,乙准备投资购买一套海滨别墅,需要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与甲商量后,甲同意以A公司名义为乙作担保。2017年3月,由于甲与乙、丙对A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分歧,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召集丁、戊召开了股东会,会上甲提议,由于家用轿车市场日益火爆,准备加盟销售某轿车发动机机油添加剂,第一年所需投入资金120万元。丁、戊对甲的提议表示同意,甲、丁、戊以股东会决议得到60%赞成票而通过。事后,丁告诉了乙、丙股东会决议的情况。2017年11月,由于甲联系的发动机机油添加剂生产商为获取更多利润,将一个批次的过期机油擦拭去生产日期后,重新喷码销售,造成多起因轿车使用该添加剂发生发动机故障的事故,致使A公司亏损100万元。乙、丙得知情况后表示,其二人当初未参加同意实施该项目的股东会,该100万元的公司亏损应由甲、丁、戊自行承担,不应由A公司负担,而应由甲、丁、戊负担。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不少优质客户资源,甲发现汽车养护用品行业盈利可观,便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在甲公司自己的企业开始之初,由于没有客源,其便将A公司的客户以优惠价格介绍到自己的公司。乙、丙发现后,以A公司名义向甲提起竞业禁止纠纷诉讼,认为甲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甲表示,其未与A公司签订任何竞业禁止合同,其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

其他 2019-10-17 0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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