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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被告一和被告二,被告一是工程承揽人,被告一陈述将工程扎钢筋部分分包给被告二,但是被告二陈述称被告一为其雇主!原告为被告二叫来一起扎钢筋的,高空跌落致残,现无法证明与被告一是雇佣关系还是与被告二是雇佣关系,能否在不分辨的情况下起诉两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人中至少有一人为原告雇主,请问这样可以么?

其他 2011-10-30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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