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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为夫妻,育有C、D、E三子女,后A、B离婚,各得一处房,B将其分得的房出售,A、B离婚后仍同居生活在双方离婚时A分得的房内,A将其离婚时分得的房一半赠与B,B持有该房产证、土地证(集体),但未过户,后A、B复婚,后来A遗嘱将离婚时分得的房留给C继承,A死亡后C以遗嘱主张房产权利。A是否可以遗嘱形式任意撤销其赠与B的房?

其他 2011-10-31 0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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