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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的高尔轿车与电瓶车相撞,导致我轿车被扣,为了早点取回车,我和电瓶车司机的家属私人协商后去中队处理了,在中队录笔录,内容是:我和电瓶车司机主次责,我赔偿对方医药费和营养费1800块。但对方家属怕受害人会有后遗症,所以我为了早点取回车就和对方受害人家属签定了一份私人协议,内容是:受害人在一个月内头部出现不适,由我负责。 我把身份证号和我姓名也写在上面。但是我没按手印,也不是打印件,只是手写的,也只有受害人家属有这份协议,而我自己没留这份协议。请问:如果一个月内受害人真出现不适,而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我有胜算吗??(前提:我在中队已经处理过了,中队里已经没有这起交通事故了)

其他 2011-10-17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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