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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4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李xx经过中介公司合肥xx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由李xx将其自有的无产权争议的位于合肥市xx路2号7幢604室的房屋作价14万元卖给申诉人。李xx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对交易房屋具备完全的产权,并向申诉人出具了与另一被申诉人周xx于2001年3月29日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和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再婚的证明一份作为其对交易房屋不存在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保证。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李玉琴于同年10月4日向申诉人交付该房屋,由申诉人居住至今,申诉人同时按照约定支付了3万元定金,按照约定要和申诉人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李xx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5年8月14日,申诉人突然接到李玉琴以书面通知,声称该房屋已归于其他人,申诉人遂于2005年8月17日前往合肥市房产局查询,方得知,买房人竟然是周xxx!时间是2005年5月17日,李xx与周xx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周虎名下。显然李xx和周xx两人是恶意串通行为。

诉讼 2009-06-24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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