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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证据法院均记录在案,可是法院就是不采信。一审判决认为2004年4月1日李xx取得房产证后周xx得知李xx将房屋出售,以房屋共有人的名义过户不属于恶意串通。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房屋不属于李xx和周xx共同财产,但居然与一审作出相反的认为周xx不知李xx将房屋出售不属于恶意串通。再审裁定:经审查查明2004年4月1日李xx取得房产证后周xx得知李xx将房屋出售,但没有按照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将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的房屋已出卖的情况下仍与出卖人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确定为恶意串通行为。从2005年一直打到现在,搞得申诉人身心疲惫,苦不堪言。 二、两级法院(包括安徽省高级法院)都以周xx办到房产证为由说明李xx履行不能,保护了李xx、周xx的非法利益,损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诉讼 2009-06-24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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